分公司的名称规定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公司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其名称需要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