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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的交纳一般是由单位一同交纳,在发工资之前就由单位扣除。
从2018年10月1日起,起征点调整至5000,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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