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10级12条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平方厘米;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