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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弊端

2024-01-10 阅读数:432

每个小区几乎都有业委会,业委会的成立成为了物业和业主的沟通桥梁,但是业委会也有弊端。接下来,且听细细说来。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它成立的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对物业管理处或其他对业主利益有利害冲突的组织进行监督、协商、谈判、诉讼的联盟机构。

业务会的成立也有弊端:

1、业委会法律地位尴尬

根据去年9月1日正式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业主大会到底是个什么 组织呢?《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因此,这个“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事项的 权利、决策组织;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个全部财产的组织。

虽然新《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进行定性,但很多专家表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2、模糊定位导致“独裁”

正是这种模糊的定位,才使得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督成了一个不小的难题。京城一位资深的房产律师表示,确定业 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核心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可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有自己的公章、有一定的经费,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合法成立的,符合民事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的要求。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共权益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应该给予其诉讼的权利。同样的,如果业主、物业管理处不满意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还应该有被起诉的权利。

3、业委会缺经费难持久

我国的业委会建设,由于不是市场化而是道德化的公益组织,则有一些“先天”不足。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的决策权与其业主决策能力的差距之大使之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4、业主们的参与意识淡漠

没人爱干,干的人又没人支持,更没人监督。有的只是猜忌和中伤,这些都极大的伤 害了业委会委员们的热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又不能取得合理报 酬,完全凭着公益心为全体业主服务,很难长期坚持。而且,目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兼职的,没有专门的时间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因此难以调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